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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11  来源:   浏览次数: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决策部署,切实搞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帮助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增强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促进充分就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工作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筹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包括:编制总体规划,确定目标任务,制定政策措施,认定见习基地,开展督查指导等。

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包括:受理、初审见习基地申请,对见习基地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受理高校毕业生见习申请,为见习毕业生和见习基地搭建双向选择平台,提供相关服务;按规定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落实相关政策;做好就业见习毕业生实名制管理和统计工作。

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可受理高校毕业生见习申请,为见习毕业生和见习基地搭建双向选择平台,提供相关服务,并将落实了见习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有关情况送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汇总。

各地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积极组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要及时总结宣传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后成功就业的典型,宣传行业、企事业单位开展就业见习的经验做法,树立见习单位的良好社会形象,促进见习就业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二、见习基地申报和管理

(一)见习基地申报条件: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可提供一定数量、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的见习岗位,见习期满后留用高校毕业生比例不低于30%;具有较强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指导师资力量,有系统完善的就业见习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有规范的就业见习场所和设施;能够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按政策提供生活补助;自觉遵守国家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规定的其它事项。

(二)见习基地申报。办理了工商注册或法人登记并达到上述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向所在市(州)、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报需提供资料:《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附件2)、《见习基地需求情况表》(附件3)、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简介、就业见习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

(三)见习基地认定。市(州)、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组织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评估,提出初审意见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并与见习基地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附件4)。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所辖区域内认定结果,并于每月末25日前将所辖区域内新认定的见习基地情况报省就业服务管理局。

(四)见习基地退出。见习基地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向市(州)、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送见习岗位需求,或拒绝接受高校毕业生见习的,视为自动放弃见习基地资格。各地要加强对见习基地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或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及时查处。经认定的见习基地认定期限为3年,3年期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继续认定为见习基地,不合格的不再认定。

三、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程序

(一)申请对象。参加见习的人员应是毕业后未实现就业且进行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

(二)申请程序。见习毕业生向市(州)、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人才服务机构)提出参加见习申请。

申请需提供资料:《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附件5)和《毕业证》、《身份证》复印件等。

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受理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对其中符合条件并参加就业见习的毕业生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管理。

(三)签订协议。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人才服务机构)根据见习毕业生的愿望和见习基地的岗位需求,向见习基地推荐见习毕业生,或通过组织供求洽谈会等方式搭建平台,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组织见习毕业生和见习基地进行供求对接、双向选择,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6),并由见习基地报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后生效。

(四)见习考核。见习期满后,见习基地根据见习毕业生的实际表现和工作能力,出具《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鉴定书》(附件7),作为用人单位招用、聘用的依据之一;见习毕业生根据见习期间基地教育管理情况,填写《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情况反馈调查表》(附件8),作为对见习基地和承办单位的考核评估依据。

四、有关政策

(一)见习期限。见习毕业生见习期限为3至6个月,见习期间,见习毕业生和见习基地按照协议要求,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完成任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解除见习协议。如提前解除协议,见习基地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市(州)、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见习期满后被见习基地聘用的,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完善就业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期应作为工龄计算。

(二)生活补助。见习毕业生见习期间生活补助由见习基地按月支付。

见习基地根据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按季向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三)购买保险。省上统一为见习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市(州)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见习协议生效当天,将本市(州)见习高校毕业生相关信息汇总报省就业服务管理局。联系人: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就业指导处周强(028-87789480,邮箱:scsjyj@126.com)。

五、建立统计制度

省上将按年度分解下达各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目标任务。各地于每月末25日前,将就业见习相关情况报省就业服务管理局。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书面报省就业服务管理局。

联 系 人:李胜君,028-87760621(传真)。

电子邮箱:scsjyj@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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